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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群众满意度】洒河桥法庭:抚养权变更起纠纷 法庭温情护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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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硕  发布时间:2023-09-04 17:19: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洒河桥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张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婚生女A某随男方共同生活,后男方意外去世,张某想接回孩子,但当时考虑到孩子爷爷奶奶的丧子之痛,便同意女儿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孩子爷爷奶奶因生活需要前往外地,张某长时间无法探视和接触孩子。原告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孩子父亲去世后,孩子理应由原告抚养,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急需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有浓厚的母爱相伴,有密切的母女情感交流,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原告张某系A某母亲,在A某的父亲死亡后,原告张某要求抚养女儿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到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子女应由父母抚养,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直接发生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也会产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鉴于原告张某已经再婚,孩子爷爷奶奶作为A某祖父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具有抚养小孩的能力。且原、被告当庭均认可A某自小主要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A某也当庭明确表示愿继续随祖父母生活。法庭综合考虑到孩子处于青春期,若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虽原告享有监护权和探视权,但监护与抚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本案所调整的是抚养关系,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来确定。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法庭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A某的抚养权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洒河桥法庭工作人员长时间的沟通与调解,原告张某也对判决结果予以理解,只希望女儿在双方关爱中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张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