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迁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责任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帮助原告获得赔偿款项13.5万元。
基本案情:2020年9月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xxxS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27日0时0分起至2021年9月27日0时0分止。2021年3月15日00时30分,万某某驾驶冀BxxxS、冀BxxxB挂大型汽车,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路段驾车发生了将路段交通设施护栏、树木等撞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万某某负全部责任。此事故经原告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冀BxxxS车损122703元。原告另支出施救费7000元、公路路产损失10650元、长城墙赔偿款5000元、桥和树木赔款3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理赔,均未果。
在诉前阶段,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单方委托鉴定行为及结论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后民一庭组织双方对该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需要找到鉴定标的物(事故车辆),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将该车辆转让给他人,原告与该车现车主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该车不知去向。民一庭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查询该车所有权转让线索,后将该车找到,鉴定机构对该车进行了鉴定,鉴定车辆损失为122703.00元。
本着为保险公司及原告之间尽快解纷、减轻双方诉累的原则,民一庭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双方达成合意后,承办法官当即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最终原告也对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十分认可,承诺再次购车时依然在该保险公司投保。
调解作为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效方式,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实现情、理、法相互融合,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下一步,民一庭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务实谋划,努力推动多元解纷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