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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群众满意度】行政庭:释法明理解心结 多年纠纷画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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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传明  发布时间:2023-12-28 09:33: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行政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十年之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是迁西县某小区的建设单位。原告父亲作为买受人之一与案外人李某共同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 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将该小区楼房一套出售给原告父亲及案外人李某。按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逾期交房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后因资金问题导致逾期交房,遂与原告父亲及案外人李某签订《补充协议》,支付了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361元。由于经营困难,2018年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最终将该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给了本案被告,由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2021年3 月15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实际逾期交房2632天(2013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5868.26元,扣除已给付违约金6361元,还应给付39507.26元。

  原告父亲于 2019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均同意由原告继承涉案房产的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及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507.26元。

  行政庭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虽因房地产开发项目重整及买受人死亡发生权益继承事宜,本案纠纷时间线上跨越十年之久,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曾支付过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接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院亦有判决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先例,故本案虽有难度,但有调解可能。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矛盾,行政庭遂充分发挥法律素养高、调解经验丰富的团队优势,采用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原、被告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化解矛盾,最终被告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成功调解结案。不仅原告免去了开庭及后续上诉、执行之累,短时间获得了绝大部分的违约金,被告亦减轻了部分经济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房子是生活的物质载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每一晚星光点亮,每一次人间烟火,都是幸福的味道。如期交付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合同义务,任何企业都不得无故违约,违约必担责。今后,行政庭将继续立足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营造迁西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刘晓美